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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国际仲裁院立案指引
发布时间: 2020-07-09 作者:

一、立案需提供的材料【按以下顺序整理】

(一)材料清单、仲裁申请书

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材料清单应列明除证据以外的其他材料。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主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申请人应提供被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有多个联系地址或电话的,可在申请书中逐一列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应按照格式分列“申请人一”、“申请人二”或“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依次类推。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一般应写明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所属合同名称及具体内容。

3.仲裁请求。仲裁请求应当明确、具体。申请人如提出利息、违约金之类的主张,应在仲裁请求中明确该项主张的具体起算和截止日期、计算标准,如果该项主张自从申请仲裁之前起算,一般应明确截止申请仲裁之日的暂计数额;除仲裁费外,申请人的各项金钱给付请求均应写明具体金额,其他给付请求应写明给付事项、给付标的物等。

4.仲裁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证据材料

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应当进行分类编订、编制目录、标明页码、写明证明内容、提交日期并签名盖章。当事人分次提交证据材料,其分类编订、页码应当保持连贯性。

提交视听资料,推荐附文字整理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书面材料可提供电子版文档。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第二代有效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港澳台有效身份证明等,并提供原件核对。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管部门、登记部门的设立或登记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发证日期超过一年,应提供最新工商信息查询单,可登录相关网站查询打印,如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等,打印件应显示打印日期及网页链接)。

  申请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还应提交变更信息查询单。

  申请人为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登记的法人的,应提交申请人设立或登记证明文件,建议附已经公证、认证的证明文件。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的正、反面复印件。

3.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一般应提交被申请人的第二代有效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港澳台有效身份证明等。

  4.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

被申请人的商事主体信息查询单或主管部门、登记部门的设立或登记证明复印件(可上网打印,打印件应显示打印日期及网页链接)。

  被申请人为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登记的法人的,申请人应提交被申请人设立或登记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变更信息查询单。

(四)授权委托文件

申请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法人单位或其它组织盖章或自然人签名。应注意区别与诉讼案件授权文件的不同表述,如写明“委托某人为本案仲裁代理人”,特别授权应列明授权范围,如“代为提起、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提起反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

申请人为境外自然人并授权其他自然人代理的,申请人本人应到仲裁委,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本人无法到仲裁委当面签署的,应将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或认证。

  代理人为律师的,需提供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其他自然人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材料份数:

  1.普通程序

    被申请人人数为1人的,一式五份提交;

    被申请人人数超过1人,每增加1人,增加一套材料。

  2.简易程序

    被申请人人数为1人的,一式三套提交;

    被申请人人数超过1人,每增加1人,增加一套材料。

  3.申请仲裁保全的,在前述材料基础上,应增加相应数量的材料供转交于法院。

    4.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与相应程序的案件材料份数一致。

  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提交一份《当事人仲裁和执行程序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保全材料

仲裁前保全由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办理。

仲裁中保全需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注明“此致珠海仲裁委员会”“此致XXX法院”、联系地址、电话)、完整的仲裁材料、保全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收到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本会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及时出具《关于提请财产保全申请的函》,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寄送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也可将有关材料密封加签后,由相关人员向人民法院递交。

  四、邮寄立案

(一)处理原则:结合本会案件接收实际情况,本会目前遵循现场立案优先,邮寄立案顺后原则。

(二)处理周期:邮寄材料不符合本会收案基本要求或材料瑕疵过多的,本会将作退回材料处理,由当事人补正齐全后再行申请。

(三)邮寄立案适用对象和范围:邮寄立案优先适用珠海市以外的当事人。珠海市的当事人,原则上应选择现场立案,现场填写信息或补正材料,无特殊情况可现场领取缴费通知。

(四)邮寄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389号仲裁大厦立案部(或者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德政街24号横琴国际仲裁中心)。邮寄注明“邮寄立案材料”。

(五)邮寄立案咨询及联系电话:(0756)2296118、2298812、8688950。

(六)邮寄立案的其他要求与现场立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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