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国院仲裁院(横琴国际仲裁中心、珠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院)是珠海市人民政府依照《仲裁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设立的非营利法人机构,为登记设立事业单位。本财务决算以本院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规定编制本院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现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本院2021年7月完成改革,改革后执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单位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执行机构包含行政部、案件受理中心、国际业务部、金融仲裁中心(仲裁一部)、仲裁二部、案件审核部、服务保障中心。
二、决算编制说明
(一)本院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依照《仲裁法》和国家有
关规定组建设立的非营利法人机构,为登记设立事业单位,财务实行企业化管理,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照章纳税。
(一)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未出现变更,如收入确认方法、所得税核算方法、折旧方法等。
三、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24年全年营业收入决算数为5217.11万元,营业外收入决算数为331.14万元,全年总收入决算数为5548.25万元。
2024年全年成本费用决算数为4675.12万元。全年资本性支出决算数为171.87万元。全年总支出决算数为4992.38万元。
四、2024年主要支出情况
(一)营业成本。主要包含仲裁员报酬、仲裁员优秀奖励、仲裁员培训费、仲裁办案经费、信息化维护费、仲裁业务耗材及印刷、改革前案子退费、购买调解中心服务费等。本年此项支出为1924.19万元。
(二)税金及附加。主要为附加税费,本年支出3.13万元。
(三)销售费用。主要包括仲裁宣传推广费、举办各类仲裁工作会议及宣讲活动支出、业务招待费、赴港澳出境经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本年此项支出为186.06万元。
(四)管理费用。主要包括人员经费、理事会工作经费、监审会工作经费、日常办公经费、水电费、电话费、网络服务费、物业管理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党建工作经费、职员服装费支出、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职员教育经费支出、残保金支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本年此项支出为2564.87万元。
(五)财务费用。主要包括银行手续费、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本年此项支出为-35.70万元。
(六)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捐赠支出、扶贫支出等,本年此项支出为52.18万元。
(七)所得税费用。本年支出125.78万元。
(八)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案件智慧服务系统建设费及办公设备购置费、横琴新办公办案场所装修费、香洲办公办案场所公共区域的修缮支出。本年此项支出171.8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