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在仲裁前,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由专业调解机构如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或由仲裁庭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自行履行,或者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或裁决书,转化为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高效化解纠纷。本文结合《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等规定,从实务角度分析调解协议的关键条款及仲裁确认时的主要审查注意事项。
一、调解协议主要内容 调解协议应准确载明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简明扼要表述纠纷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主要争议事项及责任划分,明确履行标的、金额计算方式、给付时间节点、履行方式等内容。 (一)明确争议事实与权利义务。可以分别明确实际欠付金额与调解减让的金额。 (二)明确费用承担。调解协议对已发生的费用(如保全费、律师费、仲裁费用等)明确承担方。 (三)明确履行条款。可以约定一次性履行或分期履行。分期履行时,协议需同时载明总金额与每期金额,并建议设置加速到期条款。例如:被申请人任一期未足额支付,申请人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另外,金钱债务建议约定还款顺序,如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四)明确违约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应具体可行,如约定逾期付款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的1.5倍计付滞纳金。违约金过高可能会被不予确认,建议结合实际损失合理设定。 (五)保全解封。若已采取保全措施,协议可以明确解封条件。 (六)一揽子解决争议条款。协议可以载明双方就原合同争议全面解决,不得再行主张权利,或者载明某一特定方面的弃权条款。防止后续争议反复,确保纠纷彻底解决。 (七)调仲对接。各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提交珠海国际仲裁院(横琴国际仲裁中心)按其现行的仲裁规则根据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八)其他事项。如设置担保条款、保密义务、协议生效条件、通知送达条款(明确电子送达效力)等。 二、仲裁确认时重点审查内容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仲裁庭就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和解的事项及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不得规避有关法律。 (二)金额、日期等内容明确、无歧义、可执行,各条款之间不矛盾。 (三)约定违约责任与法定迟延履行责任不存在竞合。调解协议不能既约定违约责任,如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又要求违约方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 (四)约定费用承担要明确,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不予确认。仲裁前或仲裁中调解,根据情形不同,可能存在减少收费或发生退费,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仲裁费用分担时建议同时注明以实际发生的仲裁费用为准。
须注意,上述内容并未涵盖调解协议签订与审查的方方面面。通过精细条款设计、强化执行保障,可最大限度发挥调解以及调仲结合机制在争议解决中的效率优势。在“调仲对接”机制日益成熟的背景下,商事主体应善用规则,实现争议解决的效益最大化。
相关规则: 1. 《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第二条、第七条、第二十九条; 2. 《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二条; 3. 《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收费和退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珠海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案件收费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八条、第十五条。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珠海国际仲裁院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