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8日,我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吴学艇应邀参加上海合作组织经贸法律服务论坛并作发言。作为中方担任上合组织轮值主席国期间的重要活动,上海合作组织经贸法律服务论坛以“法治创新与国际合作——构建可持续新时代”为主题,吸引了来自国际组织、上合组织成员国、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及企业界的百余位代表,共同探讨区域经贸合作中的法律挑战与路径优化。
在“上合组织框架下的争端解决”专题议程中,吴学艇副院长以“上合组织框架下的跨境商事仲裁”为题发言,深入分析了成员国仲裁法律差异及中国仲裁制度的实践探索。
本次论坛为期两天,与会专家还围绕“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与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上合组织框架下的国际贸易及金融结算、科技创新领域的经贸合作与法律服务实践、“一带一路”产业跨境贸易法律风险防控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和交流。本次论坛的召开标志着上合组织在法治化经贸合作研究领域迈出新步伐,为上合组织深化经贸合作提供宝贵的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精彩发言摘编
关于上合组织成员国的相关仲裁法律差异,以及中国商事仲裁实践中的核心问题等方面,吴学艇副院长指出以下内容。
尽管《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推动仲裁规则趋同,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法对于仲裁范围和方式,以及司法支持的范围和方式存在显著区别。
第一,在仲裁范围上,涉及的是可仲裁性问题,他强调,当商事仲裁可能涉及其他成员国的承认和执行时,应将可仲裁性作为选择仲裁地的一个评估因素。
第二,在仲裁方式上,临时仲裁的适用成为焦点,他指出,对比国际仲裁实践,《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均支持临时仲裁,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已通过立法明确其程序规则。中国近年来在自贸试验区探索临时仲裁制度,上海、海南、广东等地相继出台配套政策,《仲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也有关于临时仲裁的规定,但仍需进一步拓宽适用范围、细化内容、优化规则,以衔接国际实践。
第三,司法对仲裁的支持程度直接影响争议解决效率,他深入分析了上合组织框架下不同仲裁地对于法院协助调查取证、仲裁保全和执行临时措施的相关规定。他强调,由于存在仲裁及司法制度的差异,对商事合同当事人而言,应将选择仲裁地、合同适用的法律、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等机制作为综合评估风险后的一种策略。最后,他指出,推动仲裁规则协调、加强成员国司法协作,是构建高效区域争端解决机制的关键。